一、 買、賣雙方為什麼要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之後,買、賣雙方可獲得受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嚴格規範之銀行作為付款中間人,所提供之公平的價金保管及收支服務,尤其是買、賣雙方互不認識時,特別適合辦理本業務,以提升不動產交易之安全性。
二、 買方購屋履保價金信託簽約與支付購屋款程序
目前成屋買賣付款方式,通常分為「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等四大階段,買賣雙方可自行約定付款方式,一般常見買方在各階段約須支付成交總價的10%、10%、10%、70%。
三、辦理履約保證價金信託需要多少錢?
多數的建經公司會收取額外的履約保證手續費,費用行情約為「成交總價的萬分之六」。如果成交總價是三千萬元,則履保費用為一萬八千元,買賣雙方各出一半、即九千元。
父母與子女之間,如以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的移轉,應注意以下事項
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等同於「贈與行為」,盤點贈與房屋給子女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1. 稅賦繳納:贈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贈與稅等,且贈與金額是以不動產的實價計算,按贈與額度課徵10%~20%的贈與稅。
2. 取得贈與房屋後的售出時間點:若子女取得房產後短期要賣出,房地合一稅的稅率高達35%~45%,而因為受贈房產的取得費用為0,售出價格直接影響稅基,後續須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將相當可觀。
3. 過世前兩年贈與仍須計入遺產總額:房地贈與給子女後,房屋就是屬於特定子女的,不會算作父母的遺產;但若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則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需一起計算遺產稅。
一、拋棄繼承:
什麼是「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 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繼承人若要聲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之時起遺產繼承時效三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提出聲請,逾期法院將駁回聲請。
二、遺產稅:
(1)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1. 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請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印章)。
2.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全部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 臺居留證影本等)各1份。
3. 繼承系統表1份。
4. 依申報遺產內容,應準備之相關文件。
(2)申報期限?
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亦即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 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間,亦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三、繼承登記:
(1)申辦繼承登記應備哪些文件?
1.繼承登記:申請人應準備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及其他依規定應附文件(如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之有關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也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分割繼承登記: 除準備以上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並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之印花稅,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
3.拋棄繼承權者請加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4.遺囑繼承登記:除準備繼承登記所需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囑。
(2)申報期限?
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一、為什麼陽台面積會沒有登記?
早期建築法規和地政登記法規規定上的落差,使得部分公寓(通常屋齡在40年以上)的陽台面積沒有紀錄在權狀上。
二、陽台補登記有什麼好處?
1.辦理陽台面積補登記後,權狀上的登記面積才是自己真正擁有的房子坪數。
2.未來如果房子要出售時,增加的房子坪數對於總價也會有貢獻。
一、長輩留下來的房子沒有權狀,我可以申請保存嗎?
如果房子在建築完成後有取得使用執照,就可以由代書幫您辦理保存登記、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協助您取得房屋權狀。如果房子沒有使用執照,但是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就已經興建完成,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辦理保存登記。
一、有什麼方式可以分割共有房屋或土地?
(一)協議分割:全體共有人可以依據全體協議的方式,直接分割共有物。
(二)調解分割: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三)判決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判決分配共有物。
二、分割建物或土地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建物必須要符合「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如果是連棟透天要辦理分割,還要事先檢討建築基地是否符合建蔽率之規定。
建築用地如果要辦理分割,建議先檢視當地的建築法規,避免分割後土地無法作為建築使用;農地分割則需要考量是否符合最小分割面積、是否有套繪管制等,有時涉及複雜稅務考量,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地政士/代書,為您提供最適合的財產規劃。
一、什麼樣的不動產可以用多數決賣掉?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出售。如果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
二、多數決處分不動產,要經過什麼流程?
在簽訂買賣契約之前,要先評估確定能夠適用多數決的規定,接下來代書會依據案情調整、擬定合約內容。
簽約後,需要依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並使優先購買權人受領價金或為其提存。這些所有過程都需要代書的專業經驗,才能讓案件順利且快速完成。
申請專案讓售(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得讓售與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得讓售與該房屋現所有人。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得讓售與他共有人。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讓售與開發人。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得讓售與該墳墓之墓主。
六、其他不屬上述情況,而有下列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者,得讓售與實際需用人:
(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
(二)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者需要者。
(四)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
(五)經財政部就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
申請標售(申請條件)
一、國有非公用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 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三、國有土地配合行政院政策不辦理標售。